孙学莉、朱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4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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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9民初14942号案件名称
孙学莉、朱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孙学莉;朱亮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4942号 原告:孙学莉,女,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朱亮,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学莉诉被告朱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孙学莉撤诉处理。 审判员林映青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汪玲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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