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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学莉、朱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4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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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09民初14942号
  • 案件名称

    孙学莉、朱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孙学莉;朱亮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4942号 原告:孙学莉,女,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朱亮,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学莉诉被告朱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孙学莉撤诉处理。 审判员林映青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汪玲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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