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帅帅、新沂华赢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1民初7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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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民初7827号案件名称
刘帅帅、新沂华赢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帅帅;新沂华赢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81民初7827号原告:刘帅帅,男,199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新沂华赢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青年路2号。法定代表人:郭晓虎,该单位经理。原告刘帅帅与被告新沂华赢乐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刘帅帅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帅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帅帅撤回起诉。本案未收取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马会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旖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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