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雨飞、周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5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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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5506号案件名称
邹雨飞、周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邹雨飞;周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5506号原告:邹雨飞,男,1987年6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现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周江,男,1981年10月01日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邹雨飞与被告周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2021年9月13日,原告邹雨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雨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邹雨飞负担。审判员 彭慧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岳廷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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