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璟源、杨祖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2民初39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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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2民初3940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璟源、杨祖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璟源;杨祖夫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02民初3940号之一 原告:王璟源,男,199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敏(系王璟源父亲),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台州市椒江区海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祖夫,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王璟源与被告杨祖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王璟源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璟源撤诉。 案件受理费3177元(已减半),保全申请费2206元,两项合计5383元,由原告王璟源负担。 审判员张玲巧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项丽莎 代书记员蔡美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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