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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来曲体、司徒龙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132民初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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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32民初510号
  • 案件名称

    介来曲体、司徒龙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介来曲体;司徒龙伸;四川立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132民初510号原告:介来曲体,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平等乡观慈村一组021号,公民身份号码:511132197103014114。被告:司徒龙伸,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百禧街28号4幢1单元1楼1号,公民身份号码:511132198911120016。被告:四川立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三苏路933号3楼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MKEK7G。法定代表人:卢红霞,总经理。原告介来曲体与被告司徒龙伸、四川立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司徒龙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介来曲体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介来曲体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介来曲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介来曲体负担。审判员 吴 桂 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吉左拉里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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