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耀军、王周民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81执119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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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1执1194号之一案件名称
赵耀军、王周民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永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赵耀军;王周民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81执11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耀军,男,1973年06月14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周民,男,1968年02月12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赵耀军与王周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现因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王周民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郭权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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