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捷德贸易有限公司、陕西赛邦涂料有限公司与李丹、李艳执行异议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异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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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执异197号案件名称
西安捷德贸易有限公司、陕西赛邦涂料有限公司与李丹、李艳执行异议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陕西赛邦涂料有限公司;李丹;李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异197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西安捷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刘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新鹏,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贞,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陕西赛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西。法定代表人:郭桂花,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李丹,女,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第三人:李艳,女,汉族,1985年9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韩城市。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西安捷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赛邦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西安捷德贸易有限公司所提执行异议一案中,申请人西安捷德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西安捷德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西安捷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员 寇永利 人 民 陪 审 员 张东玲人 民 陪 审 员 李 灵 二O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贺 薇书 记 员 尹华君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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