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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洪富、于小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13民初7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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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413民初7296号
  • 案件名称

    朱洪富、于小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朱洪富;于小元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13民初7296号原告:朱洪富,男1973年8月2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于小元,男1961年7月6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朱洪富诉被告于小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本院作出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通知原告接到该通知之日后七日内交纳诉讼费。逾期,原告未缴纳诉讼费。2021年8月24日,本院又向原告朱洪富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原告仍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洪富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孟繁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刘希宁书 记 员 赵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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