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洪富、于小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13民初7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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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13民初7296号案件名称
朱洪富、于小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朱洪富;于小元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13民初7296号原告:朱洪富,男1973年8月2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于小元,男1961年7月6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朱洪富诉被告于小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本院作出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通知原告接到该通知之日后七日内交纳诉讼费。逾期,原告未缴纳诉讼费。2021年8月24日,本院又向原告朱洪富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原告仍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洪富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孟繁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刘希宁书 记 员 赵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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