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际贵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0104刑初1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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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刑初1150号案件名称
田际贵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田际贵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104刑初1150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际贵(曾用名田际桂),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张家界市,大专文化,系湖南省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职员,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因本案于2021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长岳检刑诉[2021]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际贵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2日20时许,被告人田际贵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湘A×××××的小型轿车从长沙市岳麓区联美嘉园小区出发,途经杜鹃路、西二环(城市快速道路)、金星路,至月亮岛金湘苑小区后返回,行驶至长沙市岳麓区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田际贵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4毫克/100毫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际贵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田际贵系坦白,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田际贵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的刑罚。被告人田际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已签字具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际贵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田际贵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田际贵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田际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田际贵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际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彭林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林雪书 记 员 刘 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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