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绍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4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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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4470号案件名称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绍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绍军;黎红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447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绍军。被执行人黎红梅。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绍军、黎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81民初49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绍军、黎红梅银行存款109663.25元(利息和迟延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二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 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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