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成与张义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811执恢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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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811执恢495号案件名称
刘德成与张义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德成;张义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811执恢495号申请执行人:刘德成,男,195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京杭佳苑F区。被执行人:张义,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太白湖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德成与被执行人张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一、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如下:1、银行存款: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无法满足本案执行标的。2、车辆: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通过终本约谈的方式予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相应财产线索。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经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庆国审判员 宋 连审判员 闫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传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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