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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佟显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3执3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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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执3457号
  • 案件名称

    辽宁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佟显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辽宁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佟显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3457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市渤海大街西93号125-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MA0XPTWP01。法定代表人:曹洪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泽,重庆天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佟显锋,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申请执行人辽宁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佟显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3民初176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本金6888元及利息,诉讼费2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保险、支付宝、财付通、工商、证券、船舶等财产进行了多次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多个银行账户有银行存款共计120元左右,申请执行人同意不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限高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涂  恩审  判  员   姚成福审  判  员   李  智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蒋  进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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