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董汝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6民初48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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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民初4877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董汝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董汝城;陈静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6民初4877号之一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林晓东,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丽,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汝城,男,汉族,1974年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陈静,女,汉族,1977年4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温州市鹿城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董汝城、陈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2021年9月2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汝城、陈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董汝城、陈静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99元,加上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769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负担。 审判员朱光明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谢雅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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