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润实业有限公司、强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112执保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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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112执保417号案件名称
江西省龙润实业有限公司、强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江西省龙润实业有限公司;强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保417号申请人:江西省龙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镇省庄村麦山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092916285X。法定代表人:魏艳金,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强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新建长堎工业园区二区工业大道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969658780。法定代表人:谭正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江西省龙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强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省龙润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强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8,9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5515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龙润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强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8,9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屈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汪振华书 记 员 李紫薇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保417号申请人:江西省龙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镇省庄村麦山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092916285X。法定代表人:魏艳金,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强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新建长堎工业园区二区工业大道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969658780。法定代表人:谭正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江西省龙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强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省龙润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强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8,9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5515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龙润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强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8,9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屈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汪振华书 记 员 李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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