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暑乎拉马廷与都曼马买财产保全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88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保880号案件名称
申请人暑乎拉马廷与都曼马买财产保全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申请人暑乎拉马廷与都曼马买案件缘由
特殊程序;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880号申请人:暑乎拉马廷,女,1976年10月出生,哈萨克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申请人:都曼马买,男,1978年5月出生,哈萨克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申请人暑乎拉马廷与都曼马买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新4322财报96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都曼马买在新疆富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370.50元。 期限为一年。(2021年9月30日起至2022年9月29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杰克森阿迪力汗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尔江胡拉尔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石某、彭某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802执保927号 下一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孔祖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226民初28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