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强、李淑玲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81民初8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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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1民初8676号案件名称
张小强、李淑玲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温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小强;李淑玲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1081民初8676号 原告:张小强,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李淑玲,女,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原告张小强与被告李淑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皮料款计人民币13300元整,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立即支付皮料款计人民币10300元整,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李淑玲因需向原告张小强购买皮革。2020年6月7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30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淑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张小强货款10300元,并赔偿给原告自2021年8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5元,由被告李淑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曙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吴佳燕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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