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耀中、拉古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626民初1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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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26民初1418号案件名称
刘耀中、拉古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耀中;拉古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626民初1418号原告:刘耀中,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拉古,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刘耀中诉被告拉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刘耀中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拉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耀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耀中撤回对被告拉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于收取。审 判 员 刘晓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高恺忆书 记 员 王劲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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