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忠英、雷源格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70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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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702号之一案件名称
彭忠英、雷源格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彭忠英;雷源格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7执7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忠英,男,汉族,住蓝山县塔峰镇。被执行人:雷源格,男,汉族,住蓝山县塔峰镇。申请执行人彭忠英与被执行人雷源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蓝山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7民初16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雷源格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忠英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8月9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雷源格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清单;于2021年8月9日、8月11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雷源格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保险、人民银行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8月24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雷源格的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不动产信息等情况。通过查询,雷源格所有的湘M长城牌小车被其他案件查封,雷源格在本院涉执行案件较多,均未执行到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30日,本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和采取失信措施,对被执行人雷源格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彭忠英,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雷源格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彭忠英表示同意并书面提出申请将本案作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30日,本案应执行的金额为160000元,案件受理费1750元,执行费2300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雷源格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7民初161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宏长审判员 肖 波审判员 孙文富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敖 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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