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建良、王新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民终3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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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民终3630号案件名称
计建良、王新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计建良;王新;无锡市时捷钢绳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民终36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计建良,男,1967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忠,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刚,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男,1971年9月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轶,江苏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时捷钢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589823357,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工业园区霞光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轶,江苏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计建良因与被上诉人王新、无锡市时捷钢绳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20)苏0281民初12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计建良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计建良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依法行使民事处分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计建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计建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缪 凌审判员 胡 伟审判员 钱 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欣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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