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榴莲孵化器有限公司、天津新政宏昊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5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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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5064号案件名称
天津榴莲孵化器有限公司、天津新政宏昊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天津榴莲孵化器有限公司;天津新政宏昊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506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榴莲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梅苑路5号金座广场34、35、36层。法定代表人:吴西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杰,天津金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石,天津金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新政宏昊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B1楼2层202室,现办公地天津市南开区开华道15号。法定代表人:王健,董事长。被执行人: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津汉公路13888号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8号1号楼1324号,现办公地天津市南开区开华道15号。法定代表人:王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天津榴莲孵化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新政宏昊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04民初13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天津榴莲孵化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06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强制被执行人天津新政宏昊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20万元及利息(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强制被执行人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强制被执行人天津新政宏昊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共同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1097.5元(以上款项合计1211097.5元);4.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执行费由二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天津新政宏昊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新政宏昊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天津新政宏昊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无证券开户、无保险登记、无理财产品、无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无公积金开户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机动车信息: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津新政宏昊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牌照号为津KZ1700机动车登记手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所有的牌照号为津B×××××、津B30608机动车登记手续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3依申请对被执行人天津新政宏昊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依申请将被执行人天津新政宏昊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颖审判员 李亚审判员 尹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彤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506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榴莲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梅苑路5号金座广场34、35、36层。法定代表人:吴西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杰,天津金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石,天津金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新政宏昊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B1楼2层202室,现办公地天津市南开区开华道15号。法定代表人:王健,董事长。被执行人: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津汉公路13888号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8号1号楼1324号,现办公地天津市南开区开华道15号。法定代表人:王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天津榴莲孵化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新政宏昊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04民初13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天津榴莲孵化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06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强制被执行人天津新政宏昊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20万元及利息(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强制被执行人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强制被执行人天津新政宏昊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共同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1097.5元(以上款项合计1211097.5元);4.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执行费由二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天津新政宏昊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新政宏昊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天津新政宏昊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无证券开户、无保险登记、无理财产品、无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无公积金开户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机动车信息: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津新政宏昊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牌照号为津KZ1700机动车登记手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所有的牌照号为津B×××××、津B30608机动车登记手续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3依申请对被执行人天津新政宏昊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依申请将被执行人天津新政宏昊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颖审判员 李亚审判员 尹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彤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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