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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长青物业策划有限公司、李爱国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13民初3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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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13民初3264号
  • 案件名称

    四川长青物业策划有限公司、李爱国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四川长青物业策划有限公司;李爱国;张银珍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13民初3264号原告:四川长青物业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水碾河路14号蜀都花园7栋18楼4号。法定代表人:彭念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扬,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爱国,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张银珍,女,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四川长青物业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爱国、张银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2021年9月10日,四川长青物业策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长青物业策划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长青物业策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长青物业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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