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青物业策划有限公司、李爱国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13民初326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113民初3264号案件名称
四川长青物业策划有限公司、李爱国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四川长青物业策划有限公司;李爱国;张银珍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13民初3264号原告:四川长青物业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水碾河路14号蜀都花园7栋18楼4号。法定代表人:彭念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扬,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爱国,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张银珍,女,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四川长青物业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爱国、张银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2021年9月10日,四川长青物业策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长青物业策划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长青物业策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长青物业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金建宁、许建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0311执恢688号 下一篇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费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9执56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