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洪芳、开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21执2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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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21执2049号案件名称
杨洪芳、开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杨洪芳;开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21执2049号移送执行人开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洪芳。本院在执行(2016)黔0121刑初字48号刑事判决财产刑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洪芳应缴纳罚金1000.00元及退赃2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洪芳名下无不动产、车辆、证券登记信息,无网络账户,银行账户余额为零。被执行人杨洪芳已于2020年04月21日死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黔0121执17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 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肖仕杰书 记 员 罗海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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