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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洪芳、开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21执2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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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21执2049号
  • 案件名称

    杨洪芳、开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开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杨洪芳;开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21执2049号移送执行人开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洪芳。本院在执行(2016)黔0121刑初字48号刑事判决财产刑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洪芳应缴纳罚金1000.00元及退赃2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洪芳名下无不动产、车辆、证券登记信息,无网络账户,银行账户余额为零。被执行人杨洪芳已于2020年04月21日死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黔0121执17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 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肖仕杰书 记 员  罗海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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