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正云、王崇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2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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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2937号案件名称
胡正云、王崇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胡正云;王崇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2937号申请执行人:胡正云,女,1973年1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王崇旺,男,1974年7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正云与被执行人王崇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正云与被执行人王崇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胡正云已向本院递交终结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29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瓦热思江审判员 冷长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热帝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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