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顺民、唐亚群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恢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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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恢622号案件名称
高顺民、唐亚群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高顺民;唐亚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恢622号申请执行人高顺民,男,汉族。被执行人唐亚群,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高顺民与被执行人唐亚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2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顺民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2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涂永清审 判 员 刘 波审 判 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胡翠军书 记 员 杨丽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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