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一夫、余湘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5民初8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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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民初8731号案件名称
沈一夫、余湘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沈一夫;余湘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5民初8731号原告:沈一夫,男,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湘军,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青海省共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一夫诉被告余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一夫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一夫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60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6302.5元,由原告沈一夫承担。审 判 长 刘 伟人民陪审员 刘 英人民陪审员 柯重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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