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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一夫、余湘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5民初8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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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民初8731号
  • 案件名称

    沈一夫、余湘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沈一夫;余湘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5民初8731号原告:沈一夫,男,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湘军,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青海省共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一夫诉被告余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一夫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一夫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60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6302.5元,由原告沈一夫承担。审 判 长 刘 伟人民陪审员 刘 英人民陪审员 柯重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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