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汉义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802民初1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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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02民初1594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汉义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汉义;陈勇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802民初1594号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6160011C,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面前岭小区松白路4140号彩生活物业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昌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蝶,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彭汉义,男,1968年1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告:陈勇,男,1978年4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汉义、陈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需调取有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18元,减半收取计459元,由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 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益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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