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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2020)沪03破13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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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沪03破13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 审理程序

    破产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3破138号之二申请人:上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2021年9月18日,上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德科技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与德科技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终结与德科技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与德科技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分配已完结,管理人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郭大梁审 判 员 刘 琳审 判 员 姚 磊法官助理 张蒙蒙书 记 员 张蒙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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