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初建、陈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民初1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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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民初1799号案件名称
傅初建、陈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傅初建;陈芳案件缘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民初1799号 原告:傅初建,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陈芳,女,1981年10月27日出生,住义乌市。 原告傅初建与被告陈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傅初建申请将本案的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原告傅初建于202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初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傅初建负担。 原告傅初建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判长吕健 人民陪审员李小骝 人民陪审员朱赤雄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姚陈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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