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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市宏中物流有限公司、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7101执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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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7101执212号
  • 案件名称

    石河子市宏中物流有限公司、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石河子市宏中物流有限公司;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7101执212号申请执行人:石河子市宏中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法定代表人:刘素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红凤,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长根,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石河子市宏中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1)新7101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石河子市宏中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费1406379.08元,被执行人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还应负担申请执行费1646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主动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并将其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查询到的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名房产、车辆及石油机械设备已全部轮候查封。其他再无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线索,关联案件中有68件执行案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使用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行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406379.08元,已结标的0元,未结标的1406379.08元。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王严伟审判员    王峰审判员    马静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妍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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