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丽娟、淄博鑫源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3执恢22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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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3执恢222号之二案件名称
赵丽娟、淄博鑫源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赵丽娟;淄博鑫源投资有限公司;刘玉琴;山东立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山东盛和置业有限公司;丁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3执恢2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丽娟,女,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淄博鑫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蓝钻国际306号。被执行人:刘玉琴,女,195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系被执行人淄博鑫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山东立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榜棚街1号华鲁大厦。被执行人:山东盛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温泉宾馆14楼1418室。被执行人:丁立,男,195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系被执行人山东盛和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恢复执行赵丽娟诉淄博鑫源投资有限公司、淄博鑫源投资有限公司、刘玉琴、山东立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山东盛和置业有限公司、丁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丽娟以双方正在协商沟通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鲁0303执恢2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赵玉新审判员 李永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信铭先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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