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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丽娟、淄博鑫源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3执恢22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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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303执恢22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赵丽娟、淄博鑫源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淄博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赵丽娟;淄博鑫源投资有限公司;刘玉琴;山东立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山东盛和置业有限公司;丁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3执恢2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丽娟,女,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淄博鑫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蓝钻国际306号。被执行人:刘玉琴,女,195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系被执行人淄博鑫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山东立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榜棚街1号华鲁大厦。被执行人:山东盛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温泉宾馆14楼1418室。被执行人:丁立,男,195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系被执行人山东盛和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恢复执行赵丽娟诉淄博鑫源投资有限公司、淄博鑫源投资有限公司、刘玉琴、山东立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山东盛和置业有限公司、丁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丽娟以双方正在协商沟通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鲁0303执恢2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赵玉新审判员  李永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信铭先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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