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永礼、永昌县民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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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1414号案件名称
杨永礼、永昌县民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杨永礼;永昌县民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1414号申请执行人:杨永礼,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ren。被执行人:永昌县民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焦家庄镇北泉村7社4号。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永礼与被执行人永昌县民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321民初3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7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至2021年9月26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案件款1570元(其中案件款1495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21)甘0321民初35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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