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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梦林、刘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81执17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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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执1704号
  • 案件名称

    曾梦林、刘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醴陵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曾梦林;刘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81执1704号申请执行人:曾梦林,湖南省醴陵市人。被执行人:刘敏,湖南省醴陵市人。申请执行人曾梦林与被执行人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281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刘敏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梦林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刘敏支付15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中采取了如下措施:一、2021年7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二、2021年7月21日、7月27日、8月17日、8月24日、9月9日向全国法院数字法院系统申请对被执行人刘敏的银行、工商、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三、2021年8月2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刘敏公积金信息;2021年7月29日向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刘敏工商股权登记信息;2021年7月29日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刘敏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四、2021年9月13日,对被执行人刘敏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13日将被执行人刘敏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5日,本案应执行金额15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位15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峰审判员 唐力波审判员 余向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执行员 贾平高书记员 赖鸿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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