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托留别克别尔克包利与被申请人富蕴县成航汽车服务中心财产保全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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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保646号案件名称
申请人托留别克别尔克包利与被申请人富蕴县成航汽车服务中心财产保全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申请人托留别克别尔克包利与被申请人富蕴县成航汽车服务中心案件缘由
特殊程序;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646号申请人:托留别克别尔克包利,男,1990年10月出生,哈萨克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申请人:富蕴县成航汽车服务中心,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常青,系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托留别克别尔克包利与被申请人富蕴县成航汽车服务中心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新4322民初21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青在新疆富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849.21元。 期限为一年。(2021年9月28日起至2022年9月27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毛肯哈布德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尔江胡拉尔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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