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华、蛟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1执20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2010号案件名称
王新华、蛟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王新华;蛟河市自然资源局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81执2010号蛟河市自然资源局、王新华:申请执行人蛟河市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王新华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新华已履行判决中的义务,申请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王新华已给付。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全部义务。至此,蛟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281行审153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规定,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马靓雯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5636号之一 下一篇 河北大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海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5民初33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