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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红兵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2021)湘0511刑初9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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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11刑初9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梁红兵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梁红兵
  • 案件缘由

    信用卡诈骗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11刑初92号之一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红兵,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小学文化,服刑人员,住邵阳市双清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7日被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期间被发现涉嫌本案漏罪,于2021年5月19日被解回再审。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21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指派辩护人金永桥,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邵北检刑诉〔202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红兵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于2021年8月10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现中止审理的原因已经消失,应当恢复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邓建国人民陪审员  王小玲人民陪审员  李维良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 助理  毛建中代理书记员  谢诗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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