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海军、张生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恢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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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恢64号案件名称
马海军、张生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马海军;张生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恢64号 申请执行人:张生军,男,汉族,1974年9月29日生,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马海军,男,汉族,1967年8月8日生,现住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生军与被执行人马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生军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恢复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3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马海军偿还申请执行人张生军借款600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多次电话通知被执行人马海军到庭履行相关手续及义务,被执行人马海军至今未到庭。本院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马海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8年2月14日案外人崔江文到申请执行人张生军家中签订的担保书,属私下行为,未经本院,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本院对被执行人马海军的财产进行多次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马海军名下无银行、互联网金融存款。另查明被执行人马海军有名下宁AX0109号宝马牌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另案予以查封。本院通过申请执行人张生军处了解马海军名下宁AX0109号宝马牌车,在申请执行人张生军与被执行人马海军发生借贷关系前已报废。被执行人马海军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后经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马海军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同日到被执行人马海军户籍所在地,查明被执行人马海军在村上无任何征迁及赔偿收入。被执行人马海军无任何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9月22日与申请执行人张生军约谈,告知其案件办理情况及其债权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张生军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马海军的任何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生军明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对马海军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穆建勋审 判 员 刘生龙审 判 员 梁志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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