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市潮龙天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12民初6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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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12民初6279号案件名称
徐州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市潮龙天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徐州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市潮龙天商贸有限公司;李荣彬;黄丽花;黄泽深;吴纯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6279号原告:徐州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江东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杨东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传远,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潮龙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护林路1115号1栋219室。法定代表人:黄泽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李荣彬,男,1980年9月9日出生,住广州市曾城区。被告:黄丽花,女,1981年11月9日生,住广州市曾城区。被告:黄泽深,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吴纯,女,1971年4月3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原告徐州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潮龙天商贸有限公司、李荣彬、黄丽花、黄泽深、吴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徐州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刘莉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慈悦书 记 员 袁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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