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冯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21民初27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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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民初2786号案件名称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冯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冯骞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21民初2786号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住所地湘潭县天易示范区创业大厦4栋9楼。负责人:朱新星,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区域总经理。被告:冯骞,男,199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户籍地湘潭市岳塘区,现住湘潭县。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诉被告冯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谭歆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张 清代理书记员 汤白银附本裁定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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