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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啸、刘小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苏0312财保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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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12财保454号
  • 案件名称

    张海啸、刘小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徐州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海啸;刘小雷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财保454号申请人:张海啸,男,1975年1月22日生,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永。被申请人:刘小雷,男,1967年1月14日生,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人张海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小雷名下的银行存款62万元。申请人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小雷名下的银行存款62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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