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寿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03执恢1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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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03执恢1202号案件名称
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寿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寿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03执恢1202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休宁路66号。法定代表人:方振,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家寿,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103执恢1202号案件的本次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张四清审判员 季汝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奔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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