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朝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8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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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8917号案件名称
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朝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朝碧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18917号 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龙兴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97982771H。法定代表人:徐小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利琼,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朝碧,女,195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朝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中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甜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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