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赵唯昳与蒋水平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5854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585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赵唯昳与蒋水平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赵唯昳;蒋水平
  • 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7民初5854号之一原告:赵唯昳,男,197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玮华,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水平,男,1988年3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赵唯昳与被告蒋水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7月7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赵唯昳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唯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唯昳负担(已付)。审 判 员 郝祥明法官助理 程俊达书 记 员 程俊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