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宏海、杨闯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30执2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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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30执2272号案件名称
李宏海、杨闯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盱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宏海;杨闯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30执2272号申请执行人:李宏海,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杨闯,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宏海与被执行人杨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6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830民初3187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学雷审判员 张晓玉审判员 赵 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 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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