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凤鹏、上海北杰集团关东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1执1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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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1344号案件名称
范凤鹏、上海北杰集团关东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范凤鹏;上海北杰集团关东药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1执1344号申请执行人:范凤鹏,男,住吉林省蛟河市。被执行人:上海北杰集团关东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河南街28号。法定代表人:才晶莹,经理。申请执行人范凤鹏与被执行人上海北杰集团关东药业有限公司房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2020)吉0281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上海北杰集团关东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范凤鹏工程款23080元。案件受理费206元,由被告上海北杰集团关东药业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范凤鹏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49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上海北杰集团关东药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上海北杰集团关东药业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本院已告知范凤鹏向破产管理人申报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海北杰集团关东药业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281执1344号范凤鹏与上海北杰集团关东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袁 君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赵宏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鲍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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