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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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063号案件名称
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63号申请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程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虎,系公司资产清收部职员。 被保全人:朱阮俊,男,汉族,1965年10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朱阮俊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10,143.69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12)玛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朱阮俊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名下无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110,143.69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朱阮俊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10,143.69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朱阮俊在工行新疆昌吉银行卡业务部尾号2074账户(实际冻结2.78元)、工行新疆昌吉玛纳斯支行尾号9815账户(实际冻结1,121.77元)银行存款110,143.69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朱阮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支行尾号9208账户(实际冻结1,698.98元)银行存款110,143.69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朱阮俊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市场口支行尾号5083账户(实际冻结7,682.77元)银行存款110,143.69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朱阮俊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尾号2046账户(实际冻结1.62元)存款110,143.69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保全人朱阮俊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45d1账户(实际冻结235.38元)存款110,143.69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新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包梦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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