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喜盛农资有限公司、陈卫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2民初338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1022民初3383号案件名称
三门县喜盛农资有限公司、陈卫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门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三门县喜盛农资有限公司;陈卫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2民初3383号 原告:三门县喜盛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浦坝港镇西浦村。 法定代表人:林华志,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文婷,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航宇,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卫军,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原告三门县喜盛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卫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三门县喜盛农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县喜盛农资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县喜盛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三门县喜盛农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凌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亚群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兹英、谢大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2910号 下一篇 刘军华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湘06刑更7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