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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喜盛农资有限公司、陈卫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2民初3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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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22民初3383号
  • 案件名称

    三门县喜盛农资有限公司、陈卫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三门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三门县喜盛农资有限公司;陈卫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2民初3383号 原告:三门县喜盛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浦坝港镇西浦村。 法定代表人:林华志,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文婷,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航宇,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卫军,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原告三门县喜盛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卫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三门县喜盛农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县喜盛农资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县喜盛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三门县喜盛农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凌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亚群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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