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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2020)沪7101破12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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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沪7101破12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 审理程序

    破产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上海涌盛贸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101破125号之二申请人:上海涌盛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2021年9月9日,上海涌盛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上海涌盛贸易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审核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本院认为,《上海涌盛贸易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债权人会议通过的《上海涌盛贸易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龚建华审 判 员 袁蕾蕾审 判 员 王 珊法官助理 周 遂书 记 员 张 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在本案中,债权人上海通贸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电话线路器材总厂及上海电话设备安装大队有限公司的债权性质均为普通债权,系同一顺位债权,故按0.03411%比例分配如下:1、债权人上海通贸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分配可得2,136.88元。2、债权人上海电话线路器材总厂分配可得1,129.39元。3、债权人上海电话设备安装大队有限公司分配可得4,327.77元。四、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或者由债权人领取。以上补充方案,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经通过的《采取非现场方式表决的方案》,提交债权人线下表决。上海涌盛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2021年9月9日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第一百一十五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第一百一十六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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