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设、朱直伯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民终2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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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民终2809号案件名称
王建设、朱直伯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建设;朱直伯;五河县瑞迈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民终28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设,男,195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直伯,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瑶,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经五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提供法律援助。委托诉讼代理人:荣陈俊杰,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经五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提供法律援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五河县瑞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城关镇西城美墅1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069123922T。法定代表人:张少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莉莉,安徽徽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建设与被上诉人朱直伯、五河县瑞迈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2民初2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2民初28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重审。王建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庞 玲审 判 员 胡松涛审 判 员 穆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荣子玲书 记 员 李亦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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