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县万宏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清水宇新牧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21执1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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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21执197号之一案件名称
清水县万宏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清水宇新牧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清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清水县万宏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清水宇新牧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21执1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清水县万宏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甘肃省清水县陇东镇梁庄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梁俊清,该合作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建华,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清水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干部,住清水县。被执行人:清水宇新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红堡镇贾湾村。法定代表人:秦玉琴,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1民督5号支付令,在执行清水县万宏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清水宇新牧业有限公司支付令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清水宇新牧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清水宇新牧业有限公司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清水县万宏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付247433.24元(其中本金210313元、违约金37120.24元),向本院交纳申请费1670元、执行费3611元,但被执行人清水宇新牧业有限公司未予履行,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清水宇新牧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甘E99088丰田牌越野车一辆、甘ED6693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以及被执行人清水宇新牧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王振宇名下的甘A1K421奔驰牌商务车一辆,在本院执行的(2021)甘0521执195号清水县陇华核桃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清水宇新牧业有限公司支付令一案中被本院进行拍卖,并于2021年8月23日买受人董君萍以186200元的最高价竞买得甘A1K421奔驰牌商务车,8月24日买受人张楠以342030元的最高价竞买得甘E99088丰田牌越野车,8月25日买受人杨鹏程以71800元的最高价竞买得甘ED6693丰田牌小型轿车,所得价款600030元用于支付评估费用10000元、该案及其他案款、执行费,本案未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清水宇新牧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的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因担保抵押给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支行,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支行对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清水宇新牧业有限公司已停产歇业没有经营收入,其名下再无存款、房产、车辆及投资权益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清水县万宏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照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峰审 判 员 温 鑫审 判 员 夏 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杨娜娜书 记 员 吴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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