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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武刚、宫本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24民初3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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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24民初3578号
  • 案件名称

    廉武刚、宫本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廉武刚;宫本仁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24民初3578号原告:廉武刚,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宫本仁,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原告廉武刚与被告宫本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武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任意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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